解读:《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讨开辟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题目的关照》和《关于进步研讨开辟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关照》
近期,财务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团结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讨开辟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题目的关照》(财税〔2018〕64号)、《关于进步研讨开辟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关照》(财税〔2018〕99号)。财务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例司卖力同道就研发用度加计扣除政策调解有关题目答记者问。
1、问: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用度不得加计扣除限定的次要思索是什么?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例定,企业开辟新技能、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用度,可以在盘算应征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15年,财务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团结制发《关于美满研讨开辟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关照》(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用度加计扣除政策举行了美满,扩展了实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用度和研发运动范畴,简化了考核办理;同时,政策划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团体研发的用度,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继续疾速开展,一些企业消费结构和贩卖市场渐渐走向环球,其研发运动也随之遍及环球,委托境外机构举行研发创新运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紧张情势,不少企业要求将委托境外研发用度归入加计扣除范畴。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运动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集会决议,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用度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定,容许切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用度加计扣除,财务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白了相干政策口径。
2、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用度加计扣除金额怎样盘算?
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白,企业委托境外举行研发运动所产生的用度,依照用度实践产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用度。委托境外研发用度不凌驾境内切合条件的研发用度三分之二的局部,可以按划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用度实践产生额应依照独立买卖准绳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联系关系干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用度付出明细状况。
3、问:委托境外研发用度依照用度实践产生额的80%计入,以及设置不凌驾境内切合条件的研发用度三分之二的限定的思索是什么?
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白,委托境外举行研发运动所产生的用度,依照用度实践产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用度。这一划定与委托境内研发用度加计扣除的划定是分歧的,并非委托境外研发用度加计扣除政策的特别划定。
研发用度加计扣除政策的目标是引导和鼓励企业展开研发运动,进步创新才能,推进我国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开展的路途。对企业可以享用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用度举行得当的比例限定,表现了勉励境内研发为主、委托境外研发为辅的政策导向。
4、问:委托境外举行研发运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分举行注销,而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注销,为什么两者不坚持一致呢?
答:由于受托方一样平常是享用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分为便于办理、统计,制止双重注销,因而明白产生委托境内研发运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分举行注销。
而委托境外举行研发运动的受托方在外洋,不受我国相干执法统领,要求受托方注销不具有操纵性,因而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举行了调解,将注销方由受托方调解至委托方,以包管委托方能顺遂享用政策。
5、问:享用研发用度加计扣除政策能否必要到税务构造存案?
答:依照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8年第23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变操持措施》,明白企业享用税收优惠时,接纳“自行鉴别、报告享用、相干材料保存备查”的操持方法,在年度征税报告及享用优惠事变前无需再实行存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存案材料,原存案材料所有作为保存备查材料保存在企业。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白委托境外研发用度实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依照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8年第23号划定操持即可,但同时思索到委托境外研发运动的特别性,在该通告划定底子上,增长了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付出凭据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根据、然后委托研发项目标停顿状况两项保存备查材料。
6、问:将企业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一致进步到75%配景是什么?
答: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集会决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进步至75%。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集会决议,将企业研发用度加计扣除比例进步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展至一切企业,财务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99号文件,明白了相干政策口径,即:企业展开研发运动中实践产生的研发用度,未构成有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划定据实扣除的底子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时期,再依照实践产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构成有形资产的,在上述时期依照有形资产本钱的175%在税前摊销。
7、问:进步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后,在享用优惠的研发用度口径和办理要求方面有何划定?
答:财税〔2018〕99号文件次要是进步了研发用度的加计扣除比例,关于享用优惠的研发用度口径和办理要求,仍依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讨开辟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题目的通告》(国度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划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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