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开展的划定
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开展的划定
第一条 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开展,引发都会创新生机,构建高质量开放创复活态,正融入环球科技创新网络,促进愈加开放包涵、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互助,加速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立,订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所有大概局部由次要商业在外洋的本国投资者投资,按照中王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商业范畴中包罗展开天然迷信及其相干科技范畴研讨开辟和实行开展(包罗为研发运动办事的两头实验)的机构。
勉励本国投资者经过多种情势与在京创新主体互助共建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包罗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研发内容包罗底子研讨、产品使用研讨、高科技研讨和社会公益性研讨,应切合国度及本市相干划定。
第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干单元卖力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事情。
(一)研发创新中心该当切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白的研讨开辟范畴、研发方案和详细的研发项目,有牢固的科研场合、必须的仪器设置装备摆设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展开的研发运动;二是经母公司受权承当环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地区的研发项目。
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干划定完成互通互认。
(二)开放创新平台该当切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白的开展计划和预期效果;二是有修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合;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须的办法设置装备摆设和国际专家引导,具有国际化的技能、人才等资源。
第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延聘的切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及其夫妇和未满18周岁未婚后代可享用请求操持在华永世居留便当。外资研发中心聘任的本国高端人才可享用操持签证和事情允许便当,在“两证联办”受理点操持事情允许和事情类居留允许,并可接纳“见告+答应”“容缺受理”等方法操持事情允许,在操持事情允许关照及延期等相干商业时享用“不晤面”审批等便当化办事。优化外籍人才流行症[liú háng zhèng]监测体检办事,在有告急需求的状况下可提供收费加急办事和安康证明志愿快递办事。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进中国籍高条理人才,并为其提供响应便当化办事。
第五条 经过“易北京”APP,为外资研发中心聘任的外籍人才在中日友爱医院、广安门医院、向阳医院提供预定登记、体检、购药等办事。做好外资研发中心外籍人才贸易安康保险和根本医疗保险无效衔接事情。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约请、需屡次暂时出境到场特定运动的外籍人才,可请求出境无效期不凌驾5年、停顿期不凌驾180日的屡次签证;外资研发中心约请或聘雇的外籍人才未持签证来华的,可依照划定请求港口签证出境;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聘任的高条理留学人才操持进境物品疾速通关,对切合免税科研、讲授物品和免税自用物品清单的进境物品予以免税放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中国籍员工申办亚太经合构造商务游览卡,对因商务必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域大概外洋的,由有关部分提供便当。
第七条 支持在中关村国度自主创新树模区特定地区内注册的外资研发中心,依照相干划定享用技能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在一个征税年度内不凌驾2000万元的局部,免征企业所得税;凌驾2000万元的局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勉励企业类外资研发中心请求高新技能企业认定,并依照有关政策享用响应税收优惠。对切合免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所需的国际不克不及消费或功能不克不及满意需求的迷信研讨、科技开辟和讲授用品,免征入口关税和入口关键增值税、消耗税;对切合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推销国产设置装备摆设全额退还增值税。
第八条 探究实行外资研发中心研发鼓励方案;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到场北京市重点范畴科技方案项目、报告北京市迷信技能奖;外资研发中心展开科技效果转化项目与内资研发机构享用划一报酬。
第九条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充实使用本市各种科技创新大众办事平台,享用相干研发实行办事;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事情站、招收博士后展开研讨事情,并依照相干划定请求博士后事情经费赞助;勉励外资研发中心请求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讨开辟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享用相干便当;勉励外资研发中心正到场本市新场景建立。
第十条 外资研发中心取得受权的国际和外洋创造专利与内资机构享用划一的资金支持政策。展开本国专利署理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事情,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知识产权办事;支持境外着名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在商业实验区内设立商业机构。
第十一条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充实使用北京知识产权买卖中心和北京市存款办事中心,取得一站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综合办事。
第十二条 对外资研发中心聘任的切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薪酬支出购付汇、随行后代学费结汇等方面提供跨境金融办事便当。支持银举动外资研发中心提供相干跨境金融办事。
第十三条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照相干划定享用通关便当化步伐;充实使用中关村生物医药查验检疫实验区政策,为外资研发中心特别物品出境提供便当。
第十四条 将触及外资研发中心的相干政务办事事变一致进驻市、区政务办事中心,实行“一窗受理”办事形式。勉励将开放创新平台研发场合依照相干划定认定为集群注销地点,为入驻企业提供注销注册办事。
第十五条 构建政策公布、解读等信息平台;依托北京市当局国际版流派网站,提供各种信息办事。
第十六条 各区当局(含北京经济技能开辟区管委会)依法保证外资研发中心公道用地等需求。
第十七条 将切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聘任职员归入各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重点人才范畴;勉励外资研发中心利用国际人才社区公寓及相干配套办法。
第十八条 支持中小学按国度和本市相干划定保证外资研发中心聘任职员后代退学。外资研发中心可依照相干划定取得响应职工职业培训补助。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域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类机构,参照本划定实行。
第二十条 本划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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